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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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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通知

先生

我方2005512租赁你方位于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金马郦城19栋102室的房屋用于加盟上海忆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小红椒快餐经营并于当日与你方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第一年租金为66000元,租赁押金为1.1万元,租赁转让费为5万元。

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向你方交付了5万元的转让费、1.1万元的租赁押金及第一年租金66000元。

然而,你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却未告知我方该房为住宅楼底层而不能进行餐饮经营的事实,致使我方在该租赁房屋进行餐饮经营的过程中,多次被楼上住户干扰及投诉,并多次被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停止营业。

2016年2月1日,由于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后通知我方必须停止营业否则将进行罚款,我方被迫停止营业。停止营业后,我方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多次与你方协商解除合同,但你方均予拒绝。故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特通知你方

1、解除我方2015512日与你方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

2、请于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联系我方交接房屋并方退还未使用的一个月租金5500元、租赁押金1.1万元、房屋转让费5万元,并赔偿我方未经营期间的租金损失11000元

异议期间:7日。

特此通知!

通知人:

2016年 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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