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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有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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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子,我国机关对其进行立案逮捕的期限为: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而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继续延长二个月。

一、如何确定重刑的侦查羁押期限?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法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怎么算

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4、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逮捕证下来最短判多久

逮捕证下来,是已经批捕了,机关还有一定期限的侦查,然后会移送,审查起诉后,决定起诉的,会移送到,由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作出判决。

一、侦查阶段,逮捕之后最多羁押7个月: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长一个半月: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诉讼阶段,最长三个月就会判决: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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