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确定,是无效的担保合同。
2、保证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明确的保证意思。即保证人必须明确表达对某一债权债务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示;
(2)被担保主债权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即保证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债权。
一、保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所谓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2、保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相对于主合来说,属于从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2)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3)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3、保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出具担保函和提供担保有什么区别
出具担保函是提供担保的方式,所以出具担保函和提供担保没有本质的区别,两可能只是存在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依据具体情况而存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有“第三人”证明或担保须留下身份信息
如果在案件中,有担保人或其他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其他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证人作为证据的一种,是最强有力的证据。证人的证词可以对整件事的来龙去脉起到一个梳理脉络的作用,对案情的变化有着一定的影响。
注意: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
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有保证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合同关系中,其他人仅起到作证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