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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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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产假九十八天外,生育奖励产假由六十天调整到九十天。

1. 符合生育规定的,不管是一胎、二胎还是三胎都是会获得90天的生育假,所以现目前江西省的规定产假天数为188天;

2. 9月29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

3. 9月29日(含)正在休产假(护理假)的,产假延长至188天,护理假延长至30天;

4. 如果是难产,或者是剖腹产的产妇,还能增加15天的产假;

5. 生育双胞胎,或者是三胞胎的,多生育一个就享受15天的假期;

6. 在女性休产假期间,丈夫还享有30天的陪产假,一般是从产妇分娩当天算起,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多次休,看自己安排;

7.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三个子女及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10天育儿假。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

总的来说,江西省现目前的女性产假天数为188天,如果你是难产,天数可能为: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90天+难产假15天=203天;如果是双胞胎,也是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90天+多胞胎生育15天=203天,双胞胎则为218天,以此类推。

不管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陪产假,甚至是夫妻双方的育儿假,假期间的生育待遇都是照常发放的,这些都是我国鼓励生育的,可以很好的减少生育所带来的负担。

法律依据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对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女职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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