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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备案的弊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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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两条都是强制性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租赁是要进行备案的。

一、房屋租赁备案后有什么作用?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1.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3.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注意】在一些大城市,合同是否备案可能影响租住人是否进行居住登记,影响租住人办理居住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弊端有哪些?

1、对出租人的风险

(1)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规定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2)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遭受损失的,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对承租人的风险

(1)承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亦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针对同一房屋上存在数个租赁合同,承租权将由已登记备案合同的承租人取得;

(3)未登记备案将会进一步制约相关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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