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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拘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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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机关,由机关负责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关、人民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或部审批。

一、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

刑事立案三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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