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决策失败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为1.政治制度失灵;2.权力滥用、预算扩张明显;3.成本高,浪费多,寻租普遍;4.官僚主义严重,机构不断膨胀,人员不断增加,效率却不断下降。
失败的两个基本原因:
一是能力有限,主要表现为:1.有限的信息;2.对私人市场反应控制的有限性;3.对官僚主义控制的有限性;4.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二是行为越界所致:1.越界行为,集中表现在本应该选择市场交易方式干预市场,却选择用政治交易方式上。这些行业会造成价格的非灵活性,导致供给的短缺或过剩;2.干预行为一般运用行政手段,总是以强制性为前提,有一种天然的扩张趋势和不可抗逆性。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找到非市场机制让其决策者所私人成本和效益与整个社会的成本和效益进行有效协调的非市场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